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與中國中安消防安 全工程有限公司溝槽管件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
2016-09-22 來自: 仰孚系管路系統(上海)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331
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與中國中安消防安 全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時間:2009-08-19
當事人: 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中國中安消防安 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官:支建成
文號:(2009)一中民終字第107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辛店村村委會東20米。
法定代表人陳文輝,經理。
委托代理人胥東,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員工,住四川省蓬溪縣板橋鄉平安村5社。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中安消防安 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33號翠微大廈七層C段。
法定代表人李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武忙生,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精藝五星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中安消防安 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27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支建成擔任審判長,法官朱英俊和劉慧參加的合議庭,于2009年8月4日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胥東和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忙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2006年8月,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承建施工位于北京市東四環慈云寺橋西北角的朝陽區延靜里中街3號院的凱泰大廈,其項目經理常鐵生和工地負責人劉廣民代表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供應溝槽管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當時承諾“批送批結”。按照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自當月11日至2007年4月21日,共計為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送了價值187 124元的溝槽管件。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按要求履行了供貨義務后,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僅支付了13 990元,尚欠47 224元未付。因此,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請求判令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給付貨款47 224元及利息5060元。
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不同意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為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與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也沒有向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送貨,故請求駁回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和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分別提交了證據,其中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交了報價單、送貨單、收據。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并提交了相反證據─單位職工(工資)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未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訴訟的原、被告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法律關系。根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確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之間具有書面買賣合同或實際買賣合同關系。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以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由,要求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支付貨款的起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百零八條第(二)項、百四十條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對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起訴。
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1)2006年8月初,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凱泰大廈項目經理常鐵生和現場經理劉廣民代表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主動聯系、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為凱泰大廈項目供應溝槽管件。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因此為凱泰大廈項目送了價值187 124元的溝槽管件。庭審中,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詳細說明了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形成購銷關系的全過程。(2)盡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手續不太完備,但精藝五星閥門公司送產品給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事實有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可以證明。(3)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庭審中承認涉案工程是其承包施工的,而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產品正是按照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要求送到了其施工工地,并使用在其承建施工的項目上。只要到現場查驗,就可以證明這一事實。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要求一審法院到現場進行查證,卻遭到了拒絕。二、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訴訟中只有說法,沒有證據。體現在: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對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舉的證據全部予以否認,或解釋為不清楚、不知道,但卻不能提出反證。中安消防安 全 公司提供的花名冊又是單方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的規定》(以下簡稱《高院證據規定》)是不能認定其證明效力的,因為《高院證據規定》要求“訴訟對方反駁該事實而提出另一事實時,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提出證據的將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后果”。三、一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查明案情,在一 定程度上損害和剝奪了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合法權益。(1)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水工工長劉文廣和張珍、項目經理常鐵生和工地現場經理劉廣民均參與經手了此事。他們如果到庭,一 定會承認這件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請求一審法院傳他們到庭,卻遭到了拒絕。(2)《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民訴法的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1、有關案件的知情人拒不為當事人一方出庭作證的;2、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經庭審辯論仍無法確定其真實性的;3、審理中發現與本案事實有密切聯系的;4、當事人提出查證申請和證據線索的。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并不相互排斥。因此,經辦法官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對有關案件事實進行查證,而一審法院片面強調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忽略了其依職權主動查證的職責和義務。(3)《民訴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院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款也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四、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為從精藝五星閥門公司送貨到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承建施工的凱泰大廈工地,有報價單和送貨單、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通過銀行結算給付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支票(以下簡稱支票)和銀行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證明。五、支票和結算單能夠真實地證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而一審法院卻忽略了支票和結算單,因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書中對支票和結算單既沒有表述也沒有認定。六、并非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未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而是一審法院“先是駁回請求”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自己查證,在銀行不接受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代理律師調查的情況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應由一審法院依職權進行查證,但一審法院未支持。七、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適用《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條關于“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規定,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條關于“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之規定。所以,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裁定。
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服從一審法院裁定。其針對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二審法院應駁回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裁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1、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無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蓋章或人員簽字的報價表和收據、簽有“劉文廣”和“張珍”的送貨單、支票復印件、未填寫出票人的進帳單。對報價表、收據和送貨單,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系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單方制作為由不認可真實性,且以其上無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人員簽字為由認為與本案無關;對支票復印件,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系復印件為由認為形式不合法;對進帳單,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其上未記載出票人、不能反映是什么公司或什么人向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出具的支票為由認為與本案無關。為證明送貨單上簽名的“劉文廣”和“張珍”不是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人員,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提交了花名冊。對花名冊,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以系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單方出具為由不認可真實性。2、一審法院在次開庭(2009年4月9日)過程中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是2009年5月20日,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開庭時應提交的證據。同時,一審法院向雙方當事人明確了“逾期不能提交的將視為舉證不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此,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中的法庭調查程序結束前,針對是否有調查取證的要求之問題,明確表示“沒有”。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之筆錄記載的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發表的意見是“……(詳見代理詞)”。本案一審卷宗中所附代理提綱(打印的落款為“原告代理人:湯乃遜 2009年5月20日”)中載有“目前如果被告繼續抵賴,我們請求法院到凱泰大廈查證被告是否承建施工,其設備上是否有原告公司的產品,另外可以到銀行查證原告存入的支票是否被告給付”等內容。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之論理正確。就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上訴意見,下面具體予以評述。
一、關于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
(1)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凱泰大廈項目經理常鐵生和現場經理劉廣民于2006年8月初代表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主動聯系、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為凱泰大廈項目供應溝槽管件一說,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根據以下評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為凱泰大廈項目送了價值187 124元的溝槽管件一說,因無有效證據證明而不能確鑿成立;根據以上評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在庭審中詳細說明了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形成購銷關系的全過程一說,不能證明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
(2)針對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以送貨單證明的事實,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提交了花名冊后,即盡到了《院證據規定》第二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之舉證責任。在此情形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如欲否定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花名冊證明的事實,舉證責任應歸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因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未提交否定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花名冊證明的事實之證據,根據《院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關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一說不能成立,進而本院不采納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盡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手續不太完備,但送產品給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事實有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可以證明之主張。
(3)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庭審中承認涉案工程是其承包施工的一說,與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直接關聯;根據以上第(1)點評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按照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要求將產品送到了其施工工地之主張不能確鑿成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其產品使用在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承建施工的項目上之主張,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只要到現場查驗就可以證明一說中的“查驗”,顯然不屬于人民法院不需依當事人申請即調查收集證據之范疇,因為根據《院證據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需依當事人申請即調查收集的證據僅 限于“(一)涉及可能有損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所以,通過到現場查驗而證明事實之責屬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張和要求應當明確、肯定,不能是或然的和需選擇的。推敲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代理人在《代理提綱》中作出的“目前如果被告繼續抵賴,我們請求法院到凱泰大廈查證被告是否承建施工,其設備上是否有原告公司的產品”之表示,顯然不夠明確、肯定。再結合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法院于庭審中的法庭辯論開始前問及“是否還有調查取證、申請鑒定等要求”時作出的“沒有”之表示,不能認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明確向一審法院提出了到現場進行查證的請求,進而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一審法院拒絕了其提出的到現場進行查證的請求一說即無從談起。
結論: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訴訟中只有說法,沒有證據
首先,因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報價表和收據上沒有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蓋章或人員簽字,故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此為由提出的不認可真實性、與本案無關之質證意見于理不悖。基于此,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無須再針對報價表和收據提供反證。其次,因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支票系復印件,故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此為由提出的形式不合法之質證意見與《院證據規定》第十條關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的規定不悖。基于此,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無須再針對支票復印件提供反證。再次,因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對帳單上未填寫出票人,故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此為由提出的對帳單不能反映是什么公司或什么人向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出具的支票及對帳單與本案無關之質證意見于理不悖。基于此,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無須再針對對帳單提供反證。最后,因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為證明送貨單上簽名的“劉文廣”和“張珍”不是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人員而提交了花名冊,故本院不采信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不能提出反證一說。
從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能夠提供的為證明送貨單上簽名的“劉文廣”和“張珍”不是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人員而提交的證據角度考量,如果要求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提交非單方證據,顯因過于苛求而不盡合理。基于此,精藝 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提供的花名冊是單方證據一說,不能證明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訴訟中只有說法,沒有證據。再結合以上針對“關于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問題的第(2)點評述,本院認為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以花名冊作為反證,與《高院證據規定》的要求不悖。
結論: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在訴訟中只有說法,沒有證據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一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查明案情,在一 定程度上損害和剝奪了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合法權益
(1)根據以上針對“關于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客觀事實、沒有體現裁判的客觀公正”問題的第(2)點評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不能確鑿證明“參與經手了此事”的劉文廣和張珍是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的人員;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項目經理常鐵生和現場經理劉廣民均“參與經手了此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請求一審法院傳他們到庭卻遭到了拒絕一節,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
(2)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適用民訴法的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1、有關案件的知情人拒不為當事人一方出庭作證的”、“3、審理中發現與本案事實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提出查證申請和證據線索的”一說,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一審法院片面強調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忽略了其依職權主動查證的職責和義務不能成立,因為根據《院證據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需依當事人申請即調查收集的證據僅 限于“(一)涉及可能有損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基于此,就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一審法院應依職權主動查證的事實,證明之責依法屬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
(3)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民訴法》第七十條和《院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款的規定,并不能說明一審法院因沒有依職權主動查明案情而在一 定程度上損害和剝奪了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合法權益。
結論: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因沒有依職權主動查明案情而在一 定程度上損害和剝奪了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合法權益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關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以上第二點評述,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及的報價單、送貨單、支票和結算單,不能有效證明其送貨到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承建施工的凱泰大廈工地,故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其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五、關于一審法院忽略了支票和結算單
根據以上第二點評述中針對支票和結算單的相關分析,本院不采信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支票和結算單能夠真實地證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一說。基于此,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以一審法院的裁定書中對支票和結算單既沒有表述也沒有認定為由,上訴提出的一審法院忽略了支票和結算單一說,不能有效支持其上訴請求。
六、關于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應由一審法院依職權進行查證,但一審法院未支持
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上訴提出的一審法院“先是駁回請求”要求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自己查證一說,沒有事實根據;本院查明的第2點事實表明:雙方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舉證期限之屆滿日應為2009年5月20日。《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十九條款明確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而體現精藝五星閥門公司在一審中提出由一審法院到銀行調查取證之請求的文字材料則是落款時間為2009年5月20日的代理提綱,即代理提綱體現的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由一審法院調查取證之請求的時間已遲于《證據規定》第十九條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日,換言之,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由一審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屬于逾期提交的證據,故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款關于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權利”的規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所謂一審法院對其提出的應由一審法院依職權進行查證之主張未支持一說,不能有效支持其上訴請求。
七、關于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適用《合同法解釋(二)》條和第二條
《合同法解釋(二)》條提及的“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中的“當事人”應當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所述法律關系之當事人,即該條規定的意思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在能夠確定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之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根據以上相關評述,因不能確定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系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主張的買賣合同關系之當事人,故該情形應屬人民法院不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基于此,一審法院作出的不能確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之間具有買賣合同關系之認定正確。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條提及的“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中的“雙方”應當是指原告和其提起的訴訟所述法律關系之對方,即該條規定的意思是:如果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人民法院在根據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之對方與原告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是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根據以上相關評述,因不能確定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系精藝五星閥門公司主張的買賣合同關系之對方,故該情形應屬人民法院不能推定雙方之間從事了民事行為。基于此,一審法院作出的不能確定精藝五星閥門公司與中安消防安 全公司之間具有買賣合同關系之認定正確。
結論:精藝五星閥門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適用《合同法解釋(二)》條和第二條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精藝五星閥門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確鑿的事實根據和有效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作出的裁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代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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